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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款解读及案例分析(第十四期)

发布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王月华律师发布时间:2022-09-13浏览次数:2346

第十四期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免除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二、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出卖人的这一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具体包括:(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即所有权或者处分权;(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出卖人必须保证其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得有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否则,出卖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所有权转移受限的损失请求减少合同价款,再者,如果出现所有权无法转移等根本违约的情况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买受人已知或者应知标的物在权利上存在缺陷,除合同没有约定相反的意思,就应认为买受人自愿放弃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权。


  三、经典案例                                          

  (2021)京0113民初1804号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0日姜某作为出卖方与作为购买方的翟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姜某将自己拥有的×××牌汽车以415000元的价格卖给翟某。合同同时约定如姜某到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不能完成过户手续,无条件退还翟某车款并作出相应赔偿3万元整。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完成了车款和车辆的交接。2020年7月15日涉案车辆被抵押权人北京京顺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走。车辆被开走后翟某即通知姜某。2020年7月16日翟某、姜某共同到北京市京顺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调相关事宜无果。经姜某协调,2020年10月20日崔秀军承诺愿意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照每天2000元计算给付翟某车辆补偿,至结清为止。庭审中翟某表示崔秀军并未按承诺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因车辆存在抵押权等情形无法完成将车辆过户到翟某名下。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姜某出让车辆所有权,自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保障原告购买后的正常使用。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机动车所有人为北京中鼎佳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抵押权人北京京顺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以认定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车辆享有权利。但从合同中约定如姜某到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不能完成过户手续,无条件退还翟某车款的意思表示看,可以认为原告是基于被告在车辆过户前能够去除涉案车辆的权利瑕疵而与之订立合同。被告姜某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截止时除去权利瑕疵,不能认定原告同意购买被告未能除去该权利瑕疵的标的物。故不能免除被告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d079754b2db428d99d8ad66000b6b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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