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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款解读及案例分析(第八期)

发布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王月华律师发布时间:2022-06-21浏览次数:2271

第八期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条解读                                           

  货物在日常的买卖过程中会存在标的物在路途毁损、灭失的风险,对于标的物的风险由谁负担,本条对此风险负担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风险负担制度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这向来是买卖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

  对于异地买卖的情形法律建立了货交第一承运人的规则,这一规则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为前提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的风险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的一般原则,再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即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在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将风险责任分配给买受人符合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

  总的来说,判断转移风险点时应当区分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和向承运人交付两种情况:一、在向买受人交付的情况下,无论是出卖人负责送货还是买受人自提,风险转移时点均为买受人受领货物之时。在向承运人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向承运人移交货物后,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的风险转移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三、经典案例:(2021)皖0523民初2915号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6日,原告A公司从被告B公司处购买27吨“巴西3409B鸡脚”,双方约定发货方式为自提,合同总价款为572,400元,原告于4月26日当天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4月27日,原告将余欠552,400元货款汇入被告指定对公账户。经原告委托,被告找到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刘某某,由刘某某将案涉“巴西3409B鸡脚”从东莞盛泓仓储服务部运送至和县监管仓,原告为此向刘某某支付运费11,000元。2021年5月8日,和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向原告A公司发出和疫防办【2021】56号通知,通知显示在案涉27吨“巴西3409B鸡脚”中发现13份样本核算检测结果为阳性,案涉27吨“巴西3409B鸡脚”被无害化处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又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为自提,原告的货物在完成自提后,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被无害化处理,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原告承担。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确为自提,原告委托被告找到承运人刘某某将案涉货物从东莞盛泓仓库运输至和县监管仓,原告为此支付运费11,000元,承运人刘某某将货物从东莞盛泓仓库提出时,案涉货物已完成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予以采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16b1b64838d4405bf71adb500afbb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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