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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款解读及案例分析(第六期)

发布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王月华律师发布时间:2022-05-12浏览次数:1891

第六期 买卖合同的交付期限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法条解读                                           

  标的物交付期限是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之一。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这一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履行很好理解,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不正确履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即迟延履行;二是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即提前履行。逾期交付标的物将会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支付逾期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因为可能给买受人增加成本负担,如仓储成本。因此《民法典》第530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民法典》510、5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下列情形进行判断:①如果约定由买受人自提货物的,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笔者建议出卖人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且应当给买受人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②如果合同约定由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且买受人签收、无异议的即视为交付。③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货物的,出卖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或者邮局的时间为交付时间。④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时间即为交付时间。⑤出卖人提前交付而买受人接受的,以买受人实际接受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交易合同审查中,为了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避免诉累,减少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笔者建议在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交付期限,防患于未然。


  三、经典案例                                          

  (2021)皖1181民初5078号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日,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与×生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编号A和编号B),约定由×生公司向委托人供货电线电缆产品。其中,编号A《买卖合同》货款总金额为2986739.9元,编号B《买卖合同》货款总金额为2915893.62元,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约定迟延交货违约金为合同货物总额1%/天,第四项约定未按期交货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合同生效后,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向×生公司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款项,但×生公司并未按货物明细履行供货义务,两份合同总金额合计为5902633.52元。双方于2019年6月达成了两份《电线电缆产品结算单》,约定×生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退还未供货货款合计2566489.55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华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发货义务,理应退还未发货的货款2566489.55元。根据合同约定,未按期交货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即为1180526.7元(5902633.52元×20%)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9d992369e5f4abdb35eae4c001326d3                            王月华律师联系方式:13956013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