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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款解读及案例分析(第一期)

发布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王月华律师发布时间:2022-03-21浏览次数:3435

第一期 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形式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法条解读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最常用的商品交换形式,是最基本的典型合同。买卖合同一般为非要式合同,除当事人约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外(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买卖应签订书面形式合同)。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都肯定了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述规定在司法层面认可了买卖合同的形式多样,但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权救济,律师建议买卖合同双方尽量采用书面的、交易要素全面的合同形式进行交易。伴随着“互联网+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合同将会是未来书面合同的重要趋势,律师建议签约主体应当选择具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资格的服务供应商提供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并由专业律师审核电子合同条款,确保电子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三、经典案例                              

  (2021)渝0240民初150号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3日,原被告通过重庆房地产网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房地产网显示“出卖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陈永忠。房屋坐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镇XX路36号第3幢4-1,建筑面积474.8平方米。总价:2644858.00元,成交金额:2644858.00元。在庭审中,原告陈述,进入网上签约的密码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掌握,网签行为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操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网签合同是否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就争议焦点,评析如下:首先,原被告双方在网签合同中约定了交易标的、价款、履行情况等,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素。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原被告的网签合同系以电子数据为载体,有形地表现了所载内容。应当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第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综上,原被告签订的网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f002e64d96d44459b2fad32009e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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